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第二批项目考核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131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17号、苏财社〔2008〕24号)、《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卫规财〔2008〕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近期组织对2008年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已基本建成的第二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要求
㈠项目要求
1、项目单位应是政府举办的、建制镇(乡、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公立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项目单位的设置符合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有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项目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3、项目单位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省规定标准,能够实现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功能。
4、项目单位改、扩建工程2008年10月底之前实现主体封顶,年底之前基本建成。
㈡考核资料
现场考核、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向省厅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
1、当地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项目单位“十一五”建设规划;
2、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项目单位的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工程施工图纸等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4、项目资金筹集说明;
5、经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签章认定的、截至2008年10月底止的申报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6、2008年度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验收表。
㈢验收考核形式与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