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三家医院配置头部伽玛刀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141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配置规划〉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7〕58号)文件要求,卫生部批复我省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南通市肿瘤医院等三家医疗机构2008-2010年配置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头部伽玛刀)1套。按照《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头部伽玛刀由卫生部统一安排进行集中采购。
伽玛刀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审批管理,请各市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申报、审批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