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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体检对象和时间

  各地要在年度基金结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参合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不搞“一刀切”。新农合健康体检时间应在参合的下一个年度进行。要真正用好新农合资金,发挥体检“早发现、早治疗、早预防”的作用。

  二、规范体检项目

  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应包含以下常规项目:一般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胰、脾)、胸透等检查。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项目。健康体检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查完。

  三、规范体检操作程序

  参合农民健康体检,要使用统一的体检表,体检项目应在《合作医疗证》上进行登记。体检完毕后,医疗机构应保存参合农民签字或手印及联系方式等凭据,实行统一登记造册备案留查。各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要跟踪监督,坚决杜绝虚报体检数量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

  四、规范体检费用支付

  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费用,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采取预算安排或直接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健康体检项目,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承担新农合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借健康体检诱导参合农民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对套取健康体检资金的医疗机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附件: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 (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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