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基金安全运行的监管机制
(一)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各地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8〕4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苏财会〔2008〕1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新农合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要坚持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基金拨付执行“双印鉴制度”,既要防止基金透支,又要避免基金大量沉淀,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各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0%,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0%(含风险基金)。
(二)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实行“两公示”、“一监督”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专款专用。要充分发挥审计部门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必审,结果公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要设立农民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等,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组织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
各地要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管职责,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实施问责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基金的违规单位和人员。
五、规范定点机构服务,建立合理的费用控制机制
(一)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继续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尽快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加快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步伐,强化卫生院房屋、设备、技术、人才建设的配套。同时,要通过开展在职人员培训、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公开招募人员到基层工作等办法,大力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各地要通过完善医疗费用分析、评估和通报制度,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参合农民受益情况等,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估,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疗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或财政)专户定期结算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