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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


  (二)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县(市、区)及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序时进度拨付,确保在每年一、二、三季度末分别将配套总额的40%、30%、30%资金拨付到位。省对经济困难地区将分档分标准予以补助,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会计年度结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时省将加大考核力度,对存在故意虚报参合人数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等情况,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扣减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规范补偿模式方案,建立便民利民的补偿机制

  (一)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模式。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统一为住院统筹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偿,不再设计其他补偿模式,不再设立家庭账户。各地在方案调整前要做好数据分析测算,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降低农民因患大病致贫的风险,合理分配基金,积极稳妥地开展门诊统筹工作。

  补偿方案调整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实行,当年补偿方案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合理设置住院补偿标准。住院统筹支出主要用于住院费用补偿,一般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0%~75%。各地要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和各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住院起付线设定在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3倍,不实行零起付。2009年全省住院补偿封顶线要在6万元以上,各地实际住院补偿比不低于40%。县、乡两级住院原则上不实行分段补偿,县以上住院补偿分段不宜过多。

  (三)合理设置门诊补偿标准。门诊统筹支出主要用于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和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一般占基金支出总额的25%~30%,门诊一般不设起付线。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采用计算机实时结报,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报门诊为主,参合农民普通门诊不提倡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补偿率原则上不超过30%,实行单日补偿封顶与年总额补偿封顶相结合的门诊费用控制办法。

  (四)合理引导参合农民就诊流向。要加强对参合农民的宣传,对能在县级或者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解决的病症,应引导他们留在本地就诊;要建立完善便捷的转诊渠道,对确需转外就诊的病人必须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并报县合管办备案,同时在补偿手续上要尽量简化;要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拉开参合人员在乡镇、县和县外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向基层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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