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
(苏卫农卫﹝2008﹞9号、苏财社﹝2008﹞17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5年的发展,截至2008年9月底,全省参合人口共4400万人,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大幅度提高,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22元,最高达到300元,全省各地住院最高补偿额全部由3万提高到6万元以上,参合农民显著受益,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目前各地在基金管理、方案设计、补偿结报、医疗机构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遵循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意见(卫农卫发〔2008〕17号),按照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强化管理、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推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以规范基金管理为重点,健全基金管理、补偿支付、检查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认真落实新农合管理及经办机构人员职责,建立资金补偿登记制度、报销流程公示制度、资金管理审计制度、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等。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工作机制,转变单纯忙于从事结报的工作模式,立足于更好地为广大参合农民服务,更好地促进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二、规范基金收缴制度,建立稳定的筹资与增长机制
(一)做好宣传发动,确保农民筹资工作顺利完成。各地要建立稳定的筹资与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增长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标准。2009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为人均100元,其中各级财政的补助水平人均不低于80元,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各地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权利与义务以及补偿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通过农村医疗救助确保救助对象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定时间、定地点的“两定筹资”以及滚动筹资等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欢迎的筹资办法,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次年个人参合的筹资工作。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确保资金筹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