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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置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批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置单位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33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南京市、南通市、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报请批准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请示,按照《江苏省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苏卫疾控〔2006〕68号)的规定,我厅组织有关专家于2008年10月16-20日对拟申报设置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单位进行了现场考核和验收,并反馈了验收意见。各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计划,目前已整改到位。经我厅审核,现批准在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并对各确证实验室承担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工作的责任区域作如下调整: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本市的确证工作,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无锡、常州两市的确证工作,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徐州、宿迁两市的确证工作,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本市的确证工作,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本市的确证工作,连云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连云港、淮安两市的确证工作,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盐城、泰州两市的确证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承担扬州、镇江两市的确证工作,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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