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低空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见
(政发[2008]16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护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低空大气污染防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油烟污染防治
市区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有涉及污染项目的,要按
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治理后的饮食服务业户所排放的油烟要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对所管辖的饮食业户下达《饮食业油烟限期整改通知》,并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治理达标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者,不发放《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
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把车辆年检关,把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作为车辆年检的硬性指标,对尾气超标的车辆进一步加大 管理力度,坚决做到超标的车辆不准上路、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坚决实行强制报废,确保新车落籍车辆尾气排放全部符合国家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进入市区农用机动车的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
运输车辆不采取防尘措施在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扬尘,属无组织排放,对低空污染较大。特别是二道江区,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比较严重。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必须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飘失,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扬尘,从而减少扬尘对市区空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四、建筑工地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