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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实施意见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实施意见
(政发[2008]15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房地产交易秩序,维护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以认购、团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方式收取预定款费用等各种形式的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
  二、加强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广告内容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内容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房屋拆迁企业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通化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和《中共通化市委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城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通发〔2008〕12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估价补偿价格要进行公示,对在拆迁过程中采取欺骗、哄抬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行为,拆迁管理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涉及违纪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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