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
拍卖法》和《
拍卖管理办法》,并按《
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设立程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
⒈具备设立条件的拟办企业(经销、经纪、拍卖)向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办企业颁发营业执照。鉴定评估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后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⒉市税务部门对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专用发票。
⒊市交警部门对具有专用发票的企业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⒋市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三)经营范围。
1.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在收取服务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2.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4.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5.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商务、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并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每季度末前5天,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市商务部门每年定期将二手车流通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