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的通知
(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管理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切实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严格执法,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审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从事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登记注册要严格依法进行,并符合《通化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市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流通企业必须诚实、守信、公开、公平,严禁超范围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设立条件、程序及经营范围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一)设立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相关公司的注册条件;
(2)有必要的固定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
(3)企业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符合《通化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⒉二手车其他经营主体设立条件。
(1)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有规范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