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交通部门
1、各汽车站和运输企业,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并确保其安全;
2、为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在救助工作中,及时提供乘车凭证或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九)铁路部门
1、按照铁道部民政部《关于加强铁路站车上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铁运〔2006〕197号文件精神,加强与救助机构之间协调配合,做好铁路站车上的救助工作;
2、车站工作人员、公安人员、保安以及护路联防人员对在站内车上(包括编组站、到达场、发车场、货场)以及巡逻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首先确保其生命安全。同时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自愿受助但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
3、对身患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与当地救助机构联系或直接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民政部门或救助站应及时派人处理;
4、为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在提供乘车凭证或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火车站凭救助管理站出具的救助凭据优先售票,并在票面上加盖救助车票不得退卖印章。对救助机构办理退票时免受手续费,为流浪乞讨人员进站、乘车返乡提供方便。
(十)政府法制机构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调研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保障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救助有章可循;
2、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民族宗教部门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少数民族宗教事务政策,积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二)残联部门
1、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积极协助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返乡、安置等工作;
2、协助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3、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教育、康复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