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各县(市、特区)卫生部门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在站工作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护理、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两次。
(五)建设城管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有履行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等职责;发现身患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通知或直接送入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履行教育、制止和纠正等职责,在教育、制止和纠正无效果的情况下,应正确行使城市管理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对救助机构车辆在执行救助任务时免收停车费,为救助机构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方位导向牌;
3、发现组织、利用、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进行乞讨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其对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六)司法行政部门
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与救助管理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每年在救助机构内开展不少于2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组织、教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违法犯罪行为;
3、对涉及法律事务和基本权益保障的救助人员,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教工作。
(七)教育部门
1、应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内流浪乞讨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范围,保证流浪乞讨适龄儿童享受国家的义务教育;
2、定时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少年儿童教育、心理矫治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参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3、协助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做好其工作人员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4、对救助保护机构内流浪适龄儿童入学,按政策规定收费,经费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