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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201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铜仁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的困难及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成立地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专员任组长,地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卫生、城管、司法、交通、铁路、教育、法制、残联、民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民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实施和宣传国务院颁发的《办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实施细则》;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按《办法》和《实施细则》开展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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