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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规划建设期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及其作用;

  (四)规划建设期内土地需用总量,分阶段需用量计划;

  (五)规划建设期房屋拆迁总量、分阶段拆迁量以及基本拆迁安置方案;

  (六)规划建设期项目建设资金投资估算,分阶段投资需用量以及主要筹资措施;

  (七)规划建设期的主要工程项目计划建设进度;

  (八)需要阐明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市建设的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项目法人、责任单位;

  (二)年度计划建设的总目标、建设规模、投资总量和资金主要来源;

  (三)建设项目的季、半年和全年的工程形象进度;

  (四)各项目投资预算;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六)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七)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

  (八)其他应列入计划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市城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年度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科学决策,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实施城市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项目法人;

  (二)项目法人依据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三)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依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和投资概算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投资预算,并履行审查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必须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项目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组织建设项目的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必须分步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各工作环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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