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洛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市建设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7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城市建设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其相关的开发项目,均为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二)由政府承担经济责任的直接、间接融资;
(三)经政府授权取得的特定收入;
(四)城建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城市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原则:资金筹措实行以政府性建设资金为主,项目法人融资、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
资金使用根据商洛市国民经济状况、城市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需要相关的城市建设项目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遵守投资规模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
(二)偿还城市建设借款本息;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及相关费用;
(四)有关开发等经营项目的经营性支出。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城市建设项目库。
第七条 城市建设中长期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建设的主要方针、政策;
(二)规划建设期的主要目标和阶段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