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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有效;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予以废止;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七)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八)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采取自查为主、上下结合的方法,实行清审与废改并举,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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