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对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有效;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修改或宣布失效:
(一)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废止的,应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予以废止;
(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的,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六)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七)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八)上位法修订后规范性文件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九)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五、实施步骤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采取自查为主、上下结合的方法,实行清审与废改并举,具体分为五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