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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政发〔200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清理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商洛市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符合法律、切合实际、科学严谨、全面及时、维护统一、注重质量”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为商洛突破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清理时间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指2008年6月底以前,我市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县区政府及县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省驻商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主体

  (一)清理主体。所有制发或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为清理主体。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以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办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对其正在实施的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清理的意见及理由,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报本级政府审定;各县区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自行清理;各部门印发的文件由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由原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因机构调整原主办部门已撤销或合并的,由现在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四、清理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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