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由合法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定的技术方案、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测算,提交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制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应当举行听证。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动态调整,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第三十一条 核发拆迁许可证当月享受城市低保的被拆迁人,其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宅面积的,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其被拆迁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调换房屋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成本价结算,超出返还面积的以市场价优惠10%至20%结算。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除对被拆迁房屋按规定补偿外,再增加总补偿费的5%至15%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其未计入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给予补偿的,按我市制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以期房调换或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应按规定增加支付。具体按照《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相应条款以及下列标准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但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每平方米不低于5元;补助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不超过18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不超过24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