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商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市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发布“征收公告”,在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发布房屋申领、审查、颁发拆迁公告和拆迁许可证,应按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