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商洛市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请各县区人民政府于12月20日前将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商洛市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陕政办发〔2008〕105号)和《商洛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商安委办〔2008〕1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商洛市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治理,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集中整治危、险、病尾矿库,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严防尾矿库泄漏事故,杜绝尾矿库溃坝事故,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整治重点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商洛市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用、停用、已闭库、废弃以及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整治重点:
(一)尾矿库工程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集市区、学校、建筑物等情况;
(三)尾矿库存在超设计库容、超能力排放尾矿情况;
(四)尾矿库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情况;
(五)尾矿库排渗、防洪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及排洪斜槽、排洪涵洞使用浆砌石结构和盖板强度不符合要求情况;
(六)废弃或停用尾矿库管理和闭库情况。
三、职责分工
这次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整改治理工作,并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督促实施整改。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商洛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商政安监发〔2007〕66号)确定的工作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危、险、病尾矿库的整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