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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在咸阳市城区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转让登记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征管审核工作的通知》(咸地税发〔2005〕257号)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缴纳情况传递单》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权利人名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缴纳(免)税情况证明单》的,暂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告知纳税人持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地面附着物价值证明、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到地税主管部门办理纳税事宜。
  对通过征用、征收或者出让方式初次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设定登记,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租赁登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耕地占用税、契税两项税收事项的同时,应按月及时填制《土地登记信息传递表》,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市地税局。
  四、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根据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完工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信息,按月分别填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传递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传递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传递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传递表》,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市地税局。
  五、各银行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已发放按揭贷款的信息,按月由各市行汇总填制《购房按揭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市地税局。
  六、城区内各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日常征管,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信息档案,指定专门机构,配备高素质税务人员负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和监督。
  七、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做好房地产管理信息的交换和传递,及时收集各部门与房地产管理有关的信息。
  地税部门从各有关部门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八、建立协作部门联系制度。由地税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房地产税收管理座谈会,各部门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和解决房地产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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