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在咸阳市城区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21号)
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咸阳银监分局等六部门《关于在咸阳市城区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五日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房产管理局、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咸阳银监分局关于在咸阳市城区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咸阳市城区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税收征管,简化交易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陕地税发〔2005〕71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实际,本着“依法、便捷、简化、先税后证”的原则,现就在我市城区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地税局在市房产管理局设立地方税办税服务窗口,该窗口主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售房屋的发票审核和二手房交易涉税事宜。
二、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时,应告知房产售出单位或转让人到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有关征免税事宜。
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应查验办证人是否持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加盖有“咸阳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发票审核专用章”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能提供发票的,告知其到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要根据已批准的售房许可有关信息填制《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传递表》,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市地税局。
对已完工的住宅楼,在办证前重新确认住宅面积后,房管部门应按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信息填制《商品房实际面积信息表》,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