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疾控机构要充分发挥在落实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全市传染病控制规划和免疫策略,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免疫规划技术管理规程、操作规范、管理制度,以及免疫规划、冷链运转计划;并组织指导乡、村级工作人员实施;拟定所用疫苗的计划,进一步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制度;进行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及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情处理和应急接种;调查处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事故。
乡镇(街道办)卫生院要掌握本区域实施免疫规划工作的基本情况,做好免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使用好冷链设备,做好冷链运转记录与监测,制定本区域疫苗使用预算计划,负责管理、培训村级接种人员,指导检查村级免疫规划工作,做好接种卡证的管理;负责本级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报告、监测和宣传工作。
村级卫生室要掌握本村免疫规划基本情况,做好本村或接种点范围内的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安排和组织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接种,保证安全注射,及时办理新生儿和新迁入儿童接种证,做好查漏补种工作。
四、切实加大免疫规划工作保障力度
每年12次冷链运转中,各级要有专人督查、跟踪、总结报告完成情况。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大力加强每年查验接种证工作,保证所有入学入托儿童接受查证补种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凡是到我市居住超过3个月的流动人口儿童都要进行预防接种。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作用,每月对流动人口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流动人口中目标儿童底数,并提供给辖区内疾控机构,以便及时开展目标儿童的预防接种。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冷链系统建设、运转、维修、更新、免疫规划宣传、培训、监测、督导等。
各级卫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基层防保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登记,制定考核评估方案,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并实行挂牌亮证服务,确保工作质量。
五、强化免疫规划工作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证免疫规划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落实免疫规划工作督促检查和暗访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促检查,从政策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接种率维持、免疫规划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项策略、措施,保证实施效果。市级每年进行2次免疫规划综合考核评估,对完成情况好的部门和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对完成情况综合评分不达标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实施黄牌警告,并责成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发生重大免疫规划针对性疾病爆发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