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建筑物重置价×(1+层高调节率)×成新率×建筑面积
本款所称建筑物重置价,依照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层高调节率,依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款所称成新率,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和实际使用保养情况,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综合确定。
本款所称建筑面积,是指2层及以下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九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凡取得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执法部门合法手续的,返迁安置面积按批准的面积计算。
第十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的公用通道、巷道和道路等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或抢占、多占宅基地的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二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2层以上(不含2层)的房屋不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同一院落居住多户的,分户院落面积依据遗嘱、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凭证确定;没有法律效力文件凭证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照分户房屋面积实占院落总面积的比例划分确定。
第十四条 已划分新庄基地后,老庄基地按规定应退还而未退还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补偿一院。
第十五条 房屋和宅基地存在争议纠纷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城中村、棚户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单位房屋和成套单元住宅楼的拆迁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