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8〕183号)
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中村、棚户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列入城市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棚户区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本规定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人均居住面积小、环境脏乱差,且集中成片的非成套房屋居住区。
第四条 城中村、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是:保护合法房产权益,取缔不正当得利,公开公正补偿,维护公平和谐。
第五条 城中村、棚户区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房屋重置成新价分离补偿的方式,由房地产估价所等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与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房屋重置成新价总额
第七条 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根据被拆迁房屋占有院落的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基准价总额=院落面积×货币补偿基准价×容积率调节系数
本款所称院落面积,是指测量机构根据院落现状测定的实际面积。
本款所称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指估价机构根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参考价,结合拆迁房屋所处区域、环境、配套设施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的价格。该价格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公布。
本款所称容积率调节系数,是指根据房屋实际容积率和国家有关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综合确定的数值。该系数须由3家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法定方式评估测算,结果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