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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机动车道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交警支队核准;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市执法局核准。之后,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统一规范设置。凡未经市交警支队或市执法局预先核准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市交警支队和市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机动车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引导、指示等交通标志。
  第十条 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或者压占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阻碍消防通道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改作它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占用道路面积,不得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承包的形式确定经营者;承包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用于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领取由省财政厅监制、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停车费票据后,方可经营;经营性停车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人员姓名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通讯设备。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五)服从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六)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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