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凉府发〔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凉山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快安居解困惠民工程项目建设,切实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加快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乡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公房改建为廉租住房,改善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大力实施彝区“三房”改造和藏区游牧民定居工程。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最大可能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采取收购、新建、改建、配建和公房改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并认真做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努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要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
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均可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收购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可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并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