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课余作业
第十八条 按课程设置方案开设的学科课程,布置作业必须坚持“难易适度、数量适当”的原则,以中等学业水平的学生为参照,并精选习题。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年级书面作业当堂课内完成,不布置课外作业;三、四年级的书面作业一般应在课内完成,每天的课外作业(按学业成绩中等学生测算,以下同)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五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45分钟;六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1小时;七至九年级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1.5小时;普通高中每天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2小时。音乐、美术、劳技、信息技术等课程原则上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
第二十条 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探究性课外作业,严禁布置简单重复和惩罚性的作业。学校应对老师安排的作业量及学生完成作业的时间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回收分析。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布置的作业必须及时、全部批改,获取真实的反馈信息,及时讲评,并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进程,改进教学工作,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第六章 招生考试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新生,不得招收“择校生”。除外国语学校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招生时可以进行适当的外语口语测试外,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测试或变相考试,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不得拒收服务区内的学生,也不得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公办小学招生不得与学生是否“入园、班(学前班)”等情况挂钩。
普通高中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各州(市)要将高中学校招生政策,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录取标准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班额不得突破国家规定。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制”政策。不得在省教育厅批准的比例之外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中小学校的唯一标准。学校不得限制学生参加升学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