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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各中小学每年9-12月开展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工作。测试结果要通报家长,同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都要对本地和本校的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要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开展好法制宣传、科学、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5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科技、音乐、美术、劳技等学科兴趣小组,吸引并组织学生参加各项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开阔学生视野,培养个人爱好,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第二章 学生在校活动量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为39周(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开展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艺术节、运动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生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普通高中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为40周(上课时间36周;社区服务、社会实践1-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2周。

  第八条 全省中小学统一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周5天工作制。严禁学校利用周六、周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生不超过6小时,初中学生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学生不超过8小时。学校不得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和做作业。要采取措施保证小学生每天有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睡眠时间。有寄宿生的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

  第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总量,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规定学生进校、离校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教学进度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和广大教师要严格执行各学科课程标准,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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