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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的通知
(云教〔2008〕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

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课程课时

  第一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云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意见(试行)》(云教基〔2002〕3号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课程计划的各项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为实现义务教育培养目标提供根本保障。
  第二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云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意见(试行)》对周活动总量的规定。中小学校可结合实际对专题教育和班、团、队活动进行内容选择和时间安排。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劳动与技术、专题教育、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综合实践活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部分专题教育内容可以在晨会中进行。
  第三条 各地、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教育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教学内容,不得随意提高课程内容难度和要求,不得随意停课放假。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第四条 各地、各中小学在落实国家的课程设置方案和省的课时安排意见时,要确保中小学生除体育课外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义务教育1-2年级每周4课时,3-9年级每周3课时,普通高中每周2课时,增量部分,在周活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由学校作适当调整。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在每天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同时开展好广播体操、青春健身操等集体体育活动。严禁教师“拖堂”侵占学生课间休息、锻炼和活动时间。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初、高中毕业年级的体育与健康课时和其它体育锻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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