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指标分为化学需氧量(COD)减排、二氧化硫(SO2)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县(市)区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由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与市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一并实施。
三、分值设定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40分,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40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到位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0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否决性指标。
四、计分办法
(一)化学需氧量(40分)
各县(市)区年度化学需氧量(COD)减排完成市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任务的10%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二)二氧化硫(40分)
各县(市)区年度二氧化硫(SO2)减排任务完成市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任务的10%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0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制度得5分;执行 “环评”、“三同时”制度得5分;治污设施正常运行10分。发现未按照以上制度要求执行的每次扣2分;发现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每次扣2分。以上分值扣完为止。
五、分值核定依据
(一)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减排考核以国家环保部总量核定及计算办法为准,其中各县(市)区GDP、发电量及全社会煤炭消耗量等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减排项目及减排总量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依据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察情况核定。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分四个等次:超额完成(100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10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99-9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9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以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由以下因素构成:
(一)三项考核指标得分。
(二)加分指标得分。
1、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
2、各县(市)区获得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各部委、办、局和省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表彰的,加5分。获得市级表彰的加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