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制定本地区的年度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并于当年2月20日前报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陕西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情况及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依据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察情况核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各县(市)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涉及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市环保局对其所在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对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依考评分值由高到低顺序,公布通过年度考核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