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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具备实验室比对监测和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能力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承担。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控和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其中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和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的监测结果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市、县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上一个季度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及市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级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9号)和《咸阳市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若国家新增考核指标,办法也相应增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县(市)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简称目标责任书)或者市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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