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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估算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咸阳市取值为65克/人??日,县级城市为6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县(市)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县(市)区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县(市)区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按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步复核后的结果,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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