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9号)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已经2008年8月22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咸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及《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调查统计工作。市及各县(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