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十条措施和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条措施及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坚定信心,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双赢意识、创新意识,做到思想到位、措施有力、灵活高效,力争2009年全市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比上年翻一番,今后几年新增贷款增速高于全国平均贷款增速,最大程度地满足咸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人民银行要加大窗口指导的力度,指导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确保金融体系流动性充足,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资金汇划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银监局要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改进信贷管理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贷款指标和信贷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行对我市重点企业的授权授信规模。对还款有保障、经营业绩良好的优质客户,要继续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的信贷管理方式。要进一步创新信贷管理方式,适当下放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加快贷款审批步伐和已立项项目资金的到位速度。扩大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自主权,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二、创新贷款方式,破解贷款障碍
对偿债措施有保障的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重点项目资本金不足问题,通过财政拨付、土地注资、民间投资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金,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对信用等级高的贷款主体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对于规划中的重点项目要及早确定或组建项目主体,特别是相关园区应重点构建投资主体,负责向银行贷款和筹集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实行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多元化。各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担保渠道,积极尝试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探矿权、采矿权、未来协议应收帐款以及自有动产、有价证券、专利权、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抵(质)押的贷款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科学公正评估,国土、工商、房产、评估、公证等部门和机构对于以各种物权进行抵押的,要规范收费标准,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