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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核。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实施跟踪检测,并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条件、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防雷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电装置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经检测合格的发给省气象局统一印制的《陕西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检测单位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申请复检。拒不整改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擅自开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电装置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拒不接受防雷电装置检测的;
  (六)应当安装防雷电装置而未安装的;
  (七)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八)无资质、资格或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防雷电装置检测的。
  (九)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遗漏检测项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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