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进一步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和关心各级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人大与党委、政府和其他机关的干部交流,形成制度,不断增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活力。
17、改善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条件。要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办公经费,把必需的专项工作、重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人大机关的办公条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18、重视做好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积极推进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专职化,并在编制内配备必要的人大工作人员,负责联系代表和开展日常工作。保障乡镇、街道人大活动正常的经费需要,积极探索街道开展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9、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对同级人大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届党委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至两次人大工作专题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委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联系和指导人大工作。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也可以由其他人担任。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应当保证一定的精力做好人大工作,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驻会委员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参加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有关全局性工作会议、相关重大活动以及党委组织部门开展的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和测评等。
20、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建立健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研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党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经党委决定或批准后进入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切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落实,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