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4、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把立法重点放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咨询员作用。对涉及民生类的法规草案要通过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5、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加强对公共财政支出、部门预算、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审计问题整改、财政性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保障、城乡规划、生态建设、民生工程等方面的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形式,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人大信访工作。
6、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是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适时做出决议、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充分反映民声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一府两院”要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联系实际,加强研究和探讨重大事项决定权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
7、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权相统一,把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工作程序有机结合。依法保护选民和人大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人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报告、任职表态等制度。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推荐意见,介绍相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对党委推荐的人选,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依法履行职责。对党委推荐人选提出的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研究,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充分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党委推荐的人选应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作出任免决定之后,方可履职和对外公布,并在法定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