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如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加大驰(著)名商标的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以各种方式宣传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和产品,对其发布的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十一、加强驰(著)名商标战略梯队建设。以装备制造业、农产品、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申报一批、准备一批、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著名商标作为我市申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战略梯队。积极帮助具备驰(著)名商标条件的企业组织申办材料,协调国家商标局、商评委、省工商局做好争创服务工作。
十二、加大对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力度。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严厉打击各种假冒行为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支持商标业协会建设和发展,发挥商标协会在培育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提供商标信息咨询,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为我市企业驰(著)名商标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对在争创驰(著)名商标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十五、成立沈阳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解决争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协调的副秘书长和市工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国资委、经委、商业局、服务办、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农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装备制造业协会、食品协会、总商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制定全市争创驰(著)名商标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指导和组织驰(著)名商标的推荐、审核和申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