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4号)
《
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发布实施。
市长:杜昌文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经费管理,解决财政对事业单位经费供给中的“缺位”与“越位”问题,提高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级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各类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编制、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分类
第四条 现有事业单位重新分类定性。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有事业单位分为四类:
(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三)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既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的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四)经营性事业单位。
第三章 事业单位布局调整
第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应收回行政机关,暂时不能收回的,可由政府授权暂时代行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因条块管理分割而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予以撤并或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