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医疗救助方案是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的基础。各区县要根据省、市有关医疗救助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卫生机构的就诊和收费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医疗救助受益面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救尽救”。
(二)完善救助模式。建立对大病、重病、慢性病的住院医疗救助和非住院的医疗费补助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满足城市困难群众的不同层次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救助的受益率。积极探索逐步取消病种限制、不设救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救助等住院医疗救助形式;不断探索完善日常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发放一定数额的医药补助金或医疗救助卡,开展针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老弱病残人员、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等的日常医疗救助。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助标准。根据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可用资金总量及救助对象的人数,及时调整,逐步提高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同时,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对救助对象中“三无”人员和重病、重残等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四)规范、简化救助程序。在探索完善日常医疗救助时,要遵循“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救助原则,对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程序,年初将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将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金或卡直接发放到个人,实行事前救助。对住院医疗救助的人员,属于救助范围的,简化手续,及时审批,及时救助,提高医疗救治的时效性。
四、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