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5〕48号)精神,我市的印台区、王益区分别于2005年7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被省政府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区县,市、区县先后制定出台了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方案。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耀州区(含新区)、宜君县又被列入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区县,实现了城市医疗救助在我市的全覆盖。通过试点,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总体上运行良好,有效缓解了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维护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但还存在救助程序复杂、时效性不强、救助标准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总结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区县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大力推广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全面开展。2008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的区县都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出台新的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意见,并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救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