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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一百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产品注册批准文件予以注销,并在市局机关网站予以公布:
  (一)持有注册证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三)产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已注册的产品连续两年内未生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进行再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对不能达到预期使用目的、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作出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不适用本细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申报项目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注册变更补办注册证书
到期重新注册变更重新注册
增加产品型号、规格改变生产地址(非文字性改变)产品标准改变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增加产品适用范围、减少产品禁忌症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或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产品名称、商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或型号、规格的文字性改变或产品标准的名称或者代号的文字性改变
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Ⅰ类Ⅱ类
《天津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表》----------------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补办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原注册证、生产制造认可表(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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