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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脑塞通丸在津销售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恢复药品脑塞通丸在津销售的通知
(津食药监市〔2008〕542号)


各分局、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7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特研牌脑塞通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7]468号),暂停上述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知发出后,吉林特研药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药品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药品脑塞通丸在我市的销售,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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