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政发〔2008〕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铜川市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受“5.12”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影响,我市农村部分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为妥善安置好农村受灾群众,帮助灾民尽快重建家园,根据《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陕西省地震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定,灾区社会稳定。
一是坚持自力更生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受灾群众是住房重建的主体,要在其自力更生、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动员群众投工投劳,邻里互帮,建设家园。
二是坚持城乡统筹、各负其责的原则。灾后重建工作以区县政府为主,统筹安排。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和职责分工,农村居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城建部门负责。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根据房屋因灾受损程度和灾民自救能力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突出重点,实施分类救助。
四是坚持恢复重建与实施“农民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重建规划时,要结合“农民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做到重建与长远减灾抗灾、发展经济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统一。
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肃工作纪律,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现象发生。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补助范围:因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且倒损房屋已经拆除的无房户,列入重建范围,每户住房面积一般依据人口多少按60-80平方米建设。对长期不居住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有新住房但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其子女有住房条件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不列入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