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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铜政发〔2008〕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240元/生·学年,初中300元/生·学年。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中央财政按照我市各区县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额的50%安排奖励资金,省、市、区县三级财政按照4:3:3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
  (三)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四)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落实。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五)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区县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校长、教师配备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六)对符合各区县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各区县政府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区县政府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七)对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较好的各区县,市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各区县财政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支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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