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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缓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按此文件执行。审批权限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办理,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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