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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材价格监管的通知


  2、砂石、砖瓦、玻璃、木材等其他建材的特供出厂价和销售价实行属地负责制,特供的价格要低于市场运作的最高限价,其价格水平、作价办法由产地物价局制定。

  3、外地产钢材、水泥及其他建材的特供销售价格由销区的区(市)县物价局按照进货价顺加差率的原则制定,核定差率时要按照零利润、只计算一次中转费用、扣除政府对特供建材中转环节的优惠和补贴的原则操作。

  三、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和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成本监审工作

  1、加强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对于部分前期因灾情较重暂未开展应急建材价格监测工作的区(市)县要在近日内安排尽快启动,非灾区特别是毗邻灾区的区(市)县物价局也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的监测,以利于全面掌握灾区建材价格情况。全市价格监测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按规定设置采价点和品种规格,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加强建材价格监督检查。

  (1)各区(市)县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特别是灾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今年下半年要将工作重心转到对建材价格的监督检查上,要及时制定好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做到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避免价格波动形成连锁反应,影响灾区的重建。

  (2)随着活动板房建设的完成,驻点价格联络员、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要向建材生产、经销和特供企业延伸。要加强与企业的实时信息沟通,督促其遵守价格政策,帮助厂家及经销商反映、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建材的正常生产、销售和流通。

  (3)对建材价格检查过程中查出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顶格处罚,形成震慑力。同时,要加强与发改委、经委、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相互联系与协作,必要时可实行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给予曝光,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3、加强对建材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要本着既实事求是,又严谨规范的原则,严格剔除其中的不合理因素和非正常因素,分析个别成本和普遍成本的差别,以利于控制价格的合理水平。同时应将企业在建材生产中因包括煤价、成品油价格和电价等主要原燃材料成本上升的情况做好量化分析,及时上报我局。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我局已发的价格干预措施与本通知不相违背的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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